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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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在许多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者借助高超的科学技术对于许多与刑事案件诉讼相关的内容进行鉴定,以帮助司法部门更好地判定案件性质并对其进行正确的处理。许多民众还不太了解司法鉴定人这一群体具体的一些发展情况,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对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以及职能是什么进行简单讲解。

一、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类型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行政诉讼证据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质证

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识别活动的人,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因此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其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律把司法鉴定人规定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为专家证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证言区别于普通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也往往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为诉讼各方服务。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在立法理念上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爻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二条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③《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3号令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职能是什么?

在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中,鉴定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合理判断的专家。

在大陆法系和我国,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具有鉴定所需的学识和经验的专家有担任鉴定的义务。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多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可以说是当事人的专家证人,但是,如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开始强调专家证人对法院拥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应独立于委托当事人,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真实和公正裁判服务。

鉴定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问题,运用科学原理和合理经验,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做出科学和合理的判断。许多国家非常重视鉴定人的职责和操守,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0条中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前或鉴定后宣誓;在誓词中,鉴定人应表示:在要求他作的鉴定中,他公正地并依自己的良心和良知进行鉴定或已经作了鉴定。此外,有些国家专家协会内部也制定了有关行为规则,比如英国的《专家守则》。

鉴定人应当遵行:

(1)科学原则,运用科学原理和合理经验做出鉴定结论;

(2)独立原则,鉴定不受任何外来的非法和不合理的影响;

(3)中立原则,鉴定人与鉴定的案件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4)合法原则,经过合法方式确定的合格的鉴定人必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鉴定结论;

(5)诚实信用原则,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鉴定事项转交给他人、合理使用鉴定费用、真实及时地进行鉴定、及时提交鉴定结论和返还有关资料、按时出庭接受询问等。

关于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各国存在较大分歧。为了专家证人讲真话和畅所欲言,英美法系国家多规定专家证人提供证言拥有豁免责任的特权,不受追诉。而大陆法系国家,将专家提供鉴定结论作为公法义务,然而对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多未做出明确规定。在我国,鉴定人责任包括伪证罪、拒绝出庭和宣誓的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我们主张,鉴定人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辅之以取消其报酬及伪证罪。当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采取重大过错为构成要件。

由以上可知,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即等同于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证据以及最后的结论对诉讼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人在实现自己职能的同时也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其一切目的都是保证司法的公正,保护人民一切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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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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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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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小肠切除≥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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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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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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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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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双膝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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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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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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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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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5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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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70岁老人2018年8月10日因交通事故伤残2018年11月11日出院2018年12月24日伤残鉴定9级现对方于2019年7月31日选出伤残鉴定单位要求重新伤残鉴定;是否超过伤残鉴定时限?伤残鉴定单位有什么要求?是否须属地市司法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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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且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有特殊情况,在30日内不能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可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相应延长申请时限。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工伤申请只能由用人单位提起申请,还可以由受害人本人、受害人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起工伤申请。
2、申请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本人还是近亲属中的任何主体提起申请,都需要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受害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此时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与医疗相关的诊断证明材料。
3、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的事实和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若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认为其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认同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申请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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