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这个社会,民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着严格的约束,大家都明白的是,如果是做了一些违反民法的事情,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通常包括赔礼道歉以及民事赔偿等。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很多人都不熟悉,那么,《民法典》149条的内容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典》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更多相关法律法文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相关法文释义
1、第146条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本条为新创条文,对《民法典》没有规定的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予以规定。虚伪表示是指假的意思表示,双方都知道这个行为不生效且不会使它生效。
(2)本条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区别,该条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真实的。虚伪表示的目的可能是规避公法上的义务,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低售价规避税费,或规避司法上的义务、法院的强制执行,规避金融管制。
(3)审判实践中对违反常识、违反社会生活经验的意思表示应注意识别是否为虚伪表示,法官应恰当行使释明权,防止虚假诉讼。
2、本法第147至151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这些都属于可撤销合同,与《民法典》的区别在于,仅可撤销不再可变更。
3、第149条欺诈的主体增加了“第三人”。
4、第150条统一规定了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这是立法的重大改变。
5、第151条把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合二为一,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是主观要件,造成了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是客观要件,这也是法律上的重大制度设计的变更。
首先《民法典》第149条的内容是关于第三人进行欺诈的行为的,具体的是指如果第三人进行了欺诈,并且受欺诈的人受到了欺诈,对方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其受到欺诈的,受欺诈人可以申请撤销其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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