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这个社会,民法对于我们来说确实是很熟悉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民法,也经常性的适用民法,对于《民法典》来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立法亮点,很多人都想要充分的了解一下《民法典》16条的内容应该如何进行理解?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典》第16条的内容
1、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正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则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因此,首先需要确定本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条适用的情形。上述法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民法典》第16条的内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对胎儿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予以确认。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民法典,从法律位阶的角度上看,属于法律层面,其法律效力最高。以法律的形式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予以确定,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
2、【理解2】“视为”一词表明胎儿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
视为在常用语中的解释是将一个事物看作是另一个事物。这也就意味着,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上,法律是否定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将没有出生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3、【理解3】重点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从法律条文本身看,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都是让胎儿纯获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胎儿在作为纯获利的受益对象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新形式的纯获利行为出现时,根据这一条做出扩大解释,最终胎儿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4、【理解4】强调胎儿必须是“活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消于死亡,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时间是人自生到死的时间,所以,“活着”是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连“活着”这个条件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胎儿,还适用于一般自然人。
这个条款涉及到胎儿的民事权利,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是,胎儿的民事权利只有在接受赠与以及继承遗产方面是存在的,其他方面我国的法律暂时还是没有规定的。最后,还是想要提醒大家的是,考虑问题需要严格的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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