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第三人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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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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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话在我国流传至今,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对当今社会来说已经不适用了,但是这句话所体现的执法精神却被很好的继承了下来。如在国家机关处理问题时有国家赔偿第三人,也许很多人不知道国家赔偿第三人怎么理解,今天就国家赔偿第三人怎么理解为例,详细为您解答执法中的民主精神。

对于国家赔偿第三人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看守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对在押人员之间的打斗不予制止,结果甲犯将乙犯打伤;显然,甲犯致害行为是该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看守所人员玩忽职守是间接原因。对此,乙犯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看守所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以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目的、性质加以确定。如果职务行为的目的仅是维护抽象的公共利益和公众的一般性利益,公民不得因受到损害而请求国家赔偿;如果职务行为的目的是保护特定人的权利或公众的重大法益,公民可因不作为受到损害而请求国家赔偿。如王某因在饭店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他不能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失职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直接原因,第三人过错是间接原因。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提供虚假信息主要表现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几种形式,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作出正确判断,导致损害发生。
  (1)行政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在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必须充分,在第三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查证属实,作出事实不清的行政行为,显属违法。故国家不可免除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发生的刑事错案,主要包括错拘、错捕、错判。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拘留,即使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但由于公安机关把关不严,拘留了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作出逮捕决定,若以第三人不实的证据作出,显属违法行使职权,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管什么原因,只要达不到该法定要求,行为即为违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或司法者及第三人过错均为直接原因。尽管违法行政或司法行为与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对损害结果都有原因力,但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是职务侵权,后者是民事侵权,由于私人无法具有职务侵权的外表,故不能构成共同侵权,只能形成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时,国家先行承担责任就代替了民事主体的责任,由于国家无追偿权,势必增加国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侵权主体与民事侵权主体不能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应分清责任,分别赔偿。
  例如按村庄规划,应安排张某使用王某现有宅基地,王某由于暂无能力建新房,尚不能腾出该宅基地。乡政府工作人员与张某合谋,共同将王某房屋拆除。对此,应合理划分侵权主体的主、次责任或同等责任,乡政府承担相应国家赔偿责任,张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有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国家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杨某计划外生育但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某乡政府计生干部在催交时将其打伤,结果在医院治疗时又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杨某死亡。本案乡政府只承担致伤的损害,医院则承担医疗事故致死的损害。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应该详细了解关于国家赔偿第三人的具体意思。清楚了解国家赔偿第三人我们普通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就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的应用法律只是来保护自己。在以往的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在遭遇政府机关无故殴打或因其所致伤害时因为不懂得保护自己,而选择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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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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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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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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