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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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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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抢劫行为,也是需要先定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我国规定的抢劫罪定罪标准其实也就是抢劫犯罪的立案标准。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抢劫罪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进行了解吧。

一、抢劫罪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抢劫属于行为犯,因此说到抢劫罪定罪问题上,其实就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了,法律中规定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无论最终是否抢劫到了财物,这时都是要按照抢劫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其实还是算比较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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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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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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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不抢劫罪。本案中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惟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不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的债权人的财产权,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欠条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护其所有权的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必然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因而对其所有权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损害、一种现实的不法侵害,温某抢劫欠条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首先,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而非“财物及人身权”,温某向刘某借款时所出具的7万元借条,是一种财物的载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温某抢走刘某身上的借欠并撕毁后,刘某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但也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达到让温某归还7万元借款的目的。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但是,对财物的理解应拓展为除金钱和财物之外,还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凭证。
其次,温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认定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当场劫取了财物。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本案中,温某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故意很明显,并对刘某使用了暴力。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欠条撕毁,发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某7万元财物的危害结果,刘某在向温某索要欠款后,就因为温某以暴力手段抢得欠条撕毁,使被害人刘某拿不出温某欠自己钱财的证据,而被驳回了,充分证明了温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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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他人赌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论处。根据以上分析,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简述为赌资应由国家予以没收,应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抢劫赌资即侵犯了国家所有权,同时抢劫他人财物并不限于被抢人对该财物处于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状态,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再者,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赌资),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及人身,此时并不要求财产与人身归属同一人的状态。因而抢劫他人赌资客观方面及犯罪客体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只要抢劫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应以抢劫罪惩处。

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虽然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行为,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主观方面与抢劫他人赌资不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之人,主观上是以暴力等方法索要非法债务,其主观认为抢回的赌债本当属其所有,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阻却了其抢劫罪的构成。再者,此时如以抢劫论处不符合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因为毕竟索回赌债的人比其他抢劫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小,因而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虽也属事出有因,但该原因不能阻却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要行为人其他方面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抢劫论处,因此种情况常被人与第二种情况相混同,下面予以着重论述。
首先,抢回已输赌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与索取赌债性质不同。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之人与被抢人之间无非法债务关系,输掉赌资之人对该赌资已无所有权与占有权,其主观上也认为该赌资应归他人所有,因此,其非法抢回实质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此“事出有因”不能阻却其构成抢劫故意。
其次,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抢回赌资不但侵犯了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了他人人身,且赌博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黄、赌、毒”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该类行为极易激化矛盾,因而较之一般抢劫行为,抢劫自己所输赌资与抢劫他人赌资一样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从刑法的目的考量,我国刑法规定了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则可能引发大量的治安甚至刑事案件。因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既然抢劫输掉赌资的人不构成抢劫罪,只要不触犯其他罪,则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人的利己本性决定着输红了眼的人通常会抢回所输赌资,遇到反抗即会通过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而被抢的人因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请求刑事追诉,而赌债也不能受到民法保护,且告发后可能因赌博而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因而不会告发,但自认为吃了亏,则会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来对抗或索回,这样会危害社会治安,甚至产生新的刑事案件。因而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与刑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抢回所输赌资符合抢劫罪主观方面要件,只要其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程度,即应以抢劫罪予以惩处,这样才能达到维护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及被抢人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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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亲友与抢劫其他人是一样的,抢劫的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会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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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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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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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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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如何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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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嫌疑人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走他人的财物,嫌疑人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已经侵犯到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满足这些条件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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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抢劫孩子算不算抢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二者在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原因在于入户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入户抢劫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这二者之间往往还会存在一种转化关系。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如果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话该如何处理呢 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由此可见,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需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2、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3、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原因是“被发现”。据此我们可以清晰认定何种情况下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而转化后该如何量刑又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是,对被告人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理由是如果刑法关于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不适用于入户盗窃转化而成的抢劫罪,立法时肯定会作出例外规定其次,如果按照抢劫罪一般情节进行量刑处罚,就忽视了行为发生的处所即刑法所规定的的“户”,这显然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另一种意见是,对被告人应当按一般抢劫罪处理。理由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本身已经蕴含了从重处罚的含义,没有必要再对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按照八种加重处罚情形里的“入户抢劫”进行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1、导致刑期相差悬殊,罪刑不相适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转化为抢劫,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认定为“入户抢劫”,则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如果认定为“入户抢劫”,量刑幅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期相差过于悬殊,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背离立法本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入户抢劫”列为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是因为这类抢劫罪更具有危险性,对公私财产和被害人的人身更具威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即将“临时起意的户内抢劫”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由此“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小,更不应该属于“入户抢劫”。
3、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入户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应当严厉打击,但在具体适用时必须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打击面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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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持枪抢劫怎么认定,抢劫杀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劫罪中持枪抢劫如何认定,抢劫如何处罚
一、抢劫罪中持枪抢劫如何认定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二、抢劫如何处罚
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中又故意杀害他人的,对于这类抢劫的案件的定罪处罚要视具体情况:
(一)先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三)抢劫以后又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的,或者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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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如何判刑,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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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夺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抢窃罪与抢劫
[律师回复]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其
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其
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其
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抢夺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1、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2、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
抢劫案中,入户抢劫,抢劫可以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怎样准确认定入户抢劫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可以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1、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6、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7、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8、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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