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愿救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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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自愿救助是什么?

现如今讹人的情况层出不穷,导致人们不愿意见义勇为,很多受伤、生病、遇到强盗的真正需要别人救助的人因无人帮助陷入困境,遭受损失或死亡。新通过的民法增加了自愿救助的规定,保护了实施救助的好人,有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愿救助的保障,自言救助的好人好事越来越多,才不会形成一个冷漠的社会。

一、自愿救助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解读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另外,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而受害人又请求补偿,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有益行为的法律保护。同时,考虑到被救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该条还规定,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非一般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非一般损失)时,承担适当责任(非全部责任),也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

总是有人说,现在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是因为好人越来越少了。其实并不是。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不可抗因素产生的意外事件,难免会造成受助人损害,但这种情况下往往由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做了好事还要赔偿,“流血又流泪”的英雄有几个人愿意去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新闻中经常有做出见义勇为举动反而被人告上法庭,付出赔偿的。《民法典》自愿救助原则规定自愿救助的公民在实施救助行为时若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可免责,无需区分救助人是否对受助人身体、财产造成重大过错。这项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的救助者,提前制止了受助人讹人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会有更多的人从中受益。有任何相关法律问题都可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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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救助不会违反当事人所承担的重大义务。这是针对负有特殊法律义务的人而言的,比如军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特殊任务(比如侦察)的过程中,如果对面临危险的个人实施救助与其所负使命冲突,则可以不予救助。其
三,实施救助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容易的。这主要是从当事人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上来考察的,如果某种救助需要特定的工具、知识或技能,或者需要具备相当的体力,而相关当事人并不具备的,则该当事人不承担救助责任。据此,对需要急救的危难患者,未予救助的过路群众原则上不受追究。救助行为的方式包括自己提供救助或者发动其他救助机制(比如报警),如果责任人应当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救助而未采取,即构成法律上的“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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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申请条件:要持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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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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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60周岁失能老人。
2、救助标准:低保户中失能老人标准是每人每月15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失能老人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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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孤儿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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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领老人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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