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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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发现遗失物后一定要及时的要求物品的返还,因为返还请求权只有两年的期限,如果超过期限后,就不能要求捡到的人将遗失物进行归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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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在发现自己贵重的东西遗失后,会通过一些途径找到拾得者并要求返还失物,而有些贪利的小人是不会轻易的将捡到的东西返还的,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那么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有什么规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依其至通说上的见解,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民法典》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我国《民法典》又对遗失物作了特别的规定。《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在发现遗失物后一定要及时的要求物品的返还,因为返还请求权只有两年的期限,如果超过期限后,就不能要求捡到的人将遗失物进行归还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图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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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什么?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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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如何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遗失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二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赔偿)。两种途径可否一并主张,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三个方面,而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而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明确遗失物的获得途径,权利人才能决定是否能使用救济途径。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一般认为,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问题,不在返还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之内。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为此,相对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物权人占有。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
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
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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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的遗失物进行留置,第三人可以要求返还吗
[律师回复] 遗失物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以有感谢费,但不强求。遗失物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并归还给失主,失主为了表达自己的感谢可以主动给善意第三人感谢费,但是并不代表善意第三人可以强迫遗失物的主人给自己感谢费。这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而且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原所有人或权利人),因此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显然是无权占有,如是拾得人拒不归还,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拾得人不履行返还的义务而占有遗失物的,显然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甚至是违法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当然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关于国外的相关规定
国外立法给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具体比例为5或3。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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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
1、如果遗失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2、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两种救济途径:1、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赔偿)。两种途径可否一并主张,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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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遗失物返还纠纷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的方式。同一委托事项只能采取一种收费方式。
(五)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应当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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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是多久?
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是:最长三年的时间。对于自己遗失的物品可以要求返还,需要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拿出该物品确实属于当事人的证据,协商无效的可以进行起诉,但是起诉的时效最长是三年,超过三年时效的法院有权不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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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诉状应如何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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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埋藏物遗失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捡到遗失物不能据为己有,必须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这是法定义务。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国《物权法》第111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拾得人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在银行里租保险柜存放遗失物的费用等等。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拾得人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劳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劳酬的手段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劳动报酬,但如果失主曾公开悬赏寻物,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直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他人的,失主可以选择:要么要求拾得人赔偿损失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占有遗失物的他人要求返还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应通知或寻找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除遗失物外,还有在江河湖泊上飘流的物,藏在夹墙、地下、山洞的埋藏物或隐藏物,这些物的处理与遗失物基本相同。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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