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会给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下列冲击:
1、母公司过度控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异化。传统的公司制度建立在调整单一公司的基础之上,对于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等新型经济现象缺乏缜密周全的考虑。享有控股地位的母公司,往往借助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规避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利益并不必然一致,母公司可以凭借其在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在“资本多数决”规则下僭越中小股东的意志,支配子公司的决策和经营,通过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而为母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一利益转移的过程通常借助母公司控制下的关联交易来完成,如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母公司所获利益相当于子公司的全额损失,对于子公司的损失,母公司并不全额承担,而是依据持股比例承担,并且仅仅以出资或持股为限。显然,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母公司的过度控制构成有限责任原则滥用。
2、子公司反向持股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虚化。现代经济中转投资行为日益频繁,子公司反向持股有可能是出于追求正当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目的,但也不乏母公司出于非法目的控制子公司的情况。但不论其内在目的为何,反向持股必然在技术层面上掏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实质上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危害交易安全。比如,母公司注册资本是4000万,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3的股份(2000万),在此条件下,子公司向母公司转投资1500万。从公司账面上来看,母公司注册资本变成5500万,但这1500万纯属虚增资本。母公司注册资本的虚增又为其向子公司继续投资提供了法律空间,如此循环相互持股终将导致“泡沫经济”。
3、互持股对股东平等权益的弱化。理论上,股东平等原则与资本多数决是并行不悖的。但实践中,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往往借助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大股东的意志冲淡和吞并中小股东的意志,造成股东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母公司掌握子公司多数股份,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自己意志可以决定子公司的意志,打通了由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利益转让的途径;二是,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恶意增资,然后利用自身资金实力和信息优势购买子公司股份,进一步冲淡子公司中小股东的股权(意志);三是,子公司在母公司授意下持有母公司股份,稀释了母公司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四是,母公司还可能利用相互持股所虚增的资本购买子公司股份,并享有与真实股权无异的股权,则更是不公。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稀释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增强了自身的控制力度,使股东之间处于严重不平等的地位。
公司法母子公司互持的影响如上所述。
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互持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了一些冲击,母公司过度的控制会对有限责任制度造成异化,如果子公司出现损失,母公司并不会全额的承担,相关问题也可以查询相应的公司法章节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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