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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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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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a、将单位工程质量总目标分解成各工序工程质量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b、单项工程质量总目标值由工程总负责人承包。c、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管理的办法,采取责、权、利相统一的承包方式。
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

由社会实际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项有质量保证的工程所组成的,故而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人们的生命安全会存在危险。所有我国现行法规定,与工程相关的各方单位需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具体来说,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呢?

一、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是生命,要在实施全过程中贯彻落实,确保该工程的顺利施工,确保该工程高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

1、具体质量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1)认真落实《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规定。按《施工监理程序和实施细则》进行检查。质量工程依据设计文件要求,交通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验收标准,把好每一环节关,建立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拟定项目工程具体的分项实施计划,责任到人,严格要求,全员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各标段的施工难点、关键工序进行分析,选定有关课题,积极展开工作。

(2) 完善自检体系,加强质量控制

在工程实施中,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制度控制状态,严格按照公路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论证小组科学指导施工,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质量全优的目标而努力。

建立一系列责任制度,包括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制、质检工程师责任制、试验人员责任制、测量人员责任制、生产班长责任制、操作人员责任制,做到全员质量控制。坚持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工序交接制度、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现场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工地实验检测制,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2、施工质量目标管理保证措施:

全面推行质量目标承包责任制:

a、将单位工程质量总目标分解成各工序工程质量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b、单项工程质量总目标值由工程总负责人承包。

c、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管理的办法,采取责、权、利相统一的承包方式,强化各工序工程质量承包人的管理,严格要求、严格制约,确保工程质量总目标的实现。

d、坚持质量否决权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与各工序工程质量目标的质量目标达标情况,专职质检监控人员具有否决权。

加强质量监控人员配备:

a、成立本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部,配备足够的、专业齐全的监控人员和必要的质量监控设备,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监控的专业化水平。

b、必须熟悉所监控工程内容的有关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具有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的实际工作技能,并能协调解决一般工程技术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c、认真熟悉工程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各专业工程相关部位及各工序之间的关系,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充分准备,认真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

d、督促各工序工程质量目标承包人,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程、规范、验收标准和施工图纸实施施工,并经常深入现场,随机检查施工质量和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e、认真做好“旁站监督”工作,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f、严格要求各工序工程质量承包人,按照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程序的规定,认真填报各工序质量自检报表,并认真给予核查、认定。

g、认真审阅各工序工程的“施工记录”,核定各种施工试验报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技术保证措施

⑴ 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以施工组织设计为纲领,以施工工艺设计和施工要点为指导,以三级技术交底、操作规程和工序交接检查为保证,严格各施工工序的控制与管理。对易产生问题或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要加大技术投入和管理力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施工工艺流程。

⑵ 为防止路基不均匀沉降,对路基土方工程实行压实度、弯沉值双控制。

⑶ 砼工程和高标号砂浆须机械拌合,零星砼及砂浆一律严格重量法计量;所有表露砼构件一律使用钢模板。

⑷ 按要求配置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设备,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质量监测水平和各种设备的应用效率。

⑸ 工程应根据自检通知单,方可进行下工序的施工,注意如未自检,一律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6)构造物表面工艺优化措施

a、为减少砼施工缝,在砼施工时均采用大模板配模,以减少模板接缝、保证外观质量。

b、成立模板工艺“QC”小组,设计砼的各种模板、对影响砼质量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和预防,制定措施,确保砼外观质量。

c、建立完善的模板支护制度,加强对模板工的技术、质量意识的培养,从思想上重视砼外观质量。

d、建立模板修理体系,成立专门的模板加工小组,及时修复和加工损坏的模板,确保不合格模板流入下道工序。

e、调整砼配合比、尽量提高砼流动性和和易性,保证砼的可浇筑性。

f、砼浇注前对浇灌工人作详细的技术交底,保证操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g、在产品生产前,先作出样板工程,以此制定详细的奖罚机制,对达到样板工程的予以奖励,对未达到预期标准的给予处罚,确保砼外观质量。

h、砌石施工前应对组砌方法作统一交底,防止外观不一致。

i、对涵洞、护坡、挡墙等的条石外表面施工时,应选用强度合格、外观尺寸、颜色一致的石料。

4、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

⑴ 进场前的材料检查

⑵ 进场材料质量控制

⑶ 外购成品及半成品构件

⑷ 材料及构件进场、储存及搬运

a 依据工程进展安排进场材料数量和规格。

b 搬运储存材料注意水泥防潮、钢筋防锈、砂石料应分类堆放,并处理地基以防混杂和污染;各类材料要设标签。

c 成品构件运输、堆放应符合规范规定的受力要求,避免产生不合理的附加应力,使构件弯形、受损、开裂。

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

1、测量工作的质量保证措施

1)配置先进的测量仪器和具备资质条件的责任心强的专业测量工程师。对测量仪器定期到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校验,并取的校验合格证书。在使用中发现问题或仪器误差超过规范要求,立即找出原因后进行校验。

2)建立测量工程师对测量成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测量工程师只对自己的测量成果负责。

3)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控制点进行重新测量,与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对照,发现问题再次复核后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进行解决。

制定这些保证措施的目的在于建设优质工程,减少工程事故的法生。根据施工实际,我们可以看出,主要是指施工保证保证施工质量的目标保证措施,故而若在工程投入市场使用之后,由于工程质量存现问题,施工单位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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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灰缝的厚度灰缝厚度在8~12mm较好,一般采用10mm。
3、砖的含水量烧结砖10%~15%,蒸压砖8%~12%。
4、块材的搭接方式上下错缝,内外搭接。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砌体砌筑工程质量要求,在我国的法律上是做了相关的规定的,特别是在对灰缝的厚度、块材的结构方式等等,都是有严格的规格的,而且对于灰缝的厚度的还需要精确到毫米,当然除了这些就连在主体上不能有任何的脚手眼这样的细节的问题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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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怎么写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工程质量标准监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严格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坚决返工,甚至推倒重建。 2、“一切为用户服务”所谓用户一是指工程的使用者,二是指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一切为用户服务是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的基本目标,就工序而言,是不给下道工序造成麻烦和隐患,保证本工序的质量;就产品而言,是通过监理工作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3、“以预防为主”工程建设工序繁多,施工周期长,控制工序质量,以预防为主尤为重要。在各工序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统计分析,控制质量动态,发现质量不稳定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 4、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以数据为依据。 5、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监理工程师在监控和处理质量问题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又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热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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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有哪些
1、具体质量目标2、质量控制机构和创优规划3、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规章制度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5、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五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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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管理中,怎样确保样板引路的质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样板在前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1.工程样板包括:材料样板、加工样板、工序样板、装修样板间等。 2.材料、设备的选型、定货必须验收样板,根据检验合格的样板标准进行材料、设备进货检验,并经甲方和监理确认。 3.现场成品、半成品加工前,必须先做样板,根据样板质量的标准进行后续大批量的加工和验收。 1.项目部对每道工序的第一板块,要在设计规范要求下,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使之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对该板块进行项目管理机构、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四方验收,验收合格的板块作为整道工序的样板工程,并做好签认,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3.该工序的各板块需以该样板施工为指导,各施工方法均需按样板为要求,以确保该工序的各板块均达到样板的要求。 4.组织施工人员开现场会,参观样板工程、工序,明确该工序的操作方法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5.在装修工程开始前,要先做出样板间,样板间应达到竣工交验的标准。同时根据样板间确定各种材料、设备的选择,确定各专业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为装修工程的顺利展开打好基础。 6.样板间必须以高标准作为大面积施工的依据,经项目部联检达到优良后进行大面积施工,最后以样板间为标准进行验收。 7.对不符合样板施工要求的施工方法坚决给予否定,违者按章处罚,做好样板的唯一性,权威性。 8.将这一制度深入运用到每道工序中,确保整个工程均达到样板工程要求。
如何确定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标准可以划分为二级: 一、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一级 (一)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七)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二级 (一)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 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七)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法律规定对工程鉴定资质的要求体现在鉴定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专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上。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质,做出鉴定鉴定结论才能具有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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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有哪些?
工程质量控制计划。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精心组织施工,以优质产品满足业主的愿望和要求。施工中广泛开展质量职能分析和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大力推行“一案三工序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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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需要具备哪些要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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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可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工程质量不合约定,二者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区别。
1、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意味着建筑工程毫无利用价值,严重未必发包人缔结合同之目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94条和《解释》第8条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解释》第3条、第10条不予支付工程款。当然,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经过一定程序:首先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发出整改通知,一般工程均可修复合格;经过数次修复,双方对工程质量仍然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质量鉴定需要消耗一定时间,导致工期拖延,《解释》第15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工程质量不合约定。在强制性质量标准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约定特殊质量标准,不合该质量标准即为不合约定。《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不合格质量问题相比,工程款应当支付,但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实践之中、施工人接到修复通知后未必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者返工、改建,《解释》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复时,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并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和承包人不及时修复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拆除费用和修复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人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后,如果造成逾期交工的,还应当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解释》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入选名册资格控制、司法局登记注册公告行政许可、物价局的行政价格管理,最终对司法鉴定收费的控制,造成个别司法鉴定收费逐年增高,个别司法鉴定人员地位超越审判权力。 二、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管理原则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申请鉴定方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同时,应注意: 1、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一审中放弃鉴定请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审中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2、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鉴定,一方因未预交鉴定费,人民未支持其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最终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鉴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根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适用司法鉴定收费的有关原则。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各地因经济等原因会有所差别。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结合案件标的无价值的具体情况,还是可以计算出工程质量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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