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发的《民法典》的规定,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权利,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否则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并非如此,那么,具体来说《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规定是怎样的?
1、纯获利行为——有效。
纯获利行为包括奖励、赠予、报酬等。
2、日常简单的生活行为——有效。
即一些非常简单的民事行为,如乘坐公交车投币,买酱油,放学后买一支铅笔等。
3、双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合同行为——一概无效。
如签合同、转让、买卖等。合同相对人无催告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须追认。
4、单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方意思表示取得、变更、消灭权利的行为——一概无效。
如抛弃、立遗嘱等。
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规定
立遗嘱的行为
(1)《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据此,得出这一结论,根据该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必须年满18周岁),否则其所立遗嘱无效。
(2)《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据此,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所谓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所谓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继承法。
(4)从纯扣条文字眼来讲,对于“甲立遗嘱的行为”,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按《民法典》来处理,即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立遗嘱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5)从理论上来讲,“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有区别的,16周岁以上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那些抛弃等涉及到损害自己的权益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对于那些双方行为则一概无效。设定此项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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