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律师对于售后包租的法律风险的解答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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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开发商签订,购买者无法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租金支付的义务。2、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购买者要求开发商退房困难。3、管理公司往往是空壳公司,无力履行巨额租金支付义务。4、买卖商业地产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风险大。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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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是近几年来房地产商的一种销售方式,它主要是针对商铺等的销售,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这种销售方式,他能给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收入,所以很多投资者都以售后包租的形式向房地产商购买房产。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许多投资者也因此损失惨重。那么,武汉房地产律师对于售后包租的法律风险有相应的解答,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一起来做一定的了解。

1、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开发商签订,购买者无法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租金支付的义务

售后包租一般会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种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开发商为规避投资回报承诺带来的风险,一般只与购买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往往是由购买者和开发商指定的管理公司签订。从法律关系角度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且实践中开发商在投资者签订租赁协议后,即已履行完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投资回报承诺,在管理公司不能支付租金时,购买者无法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租金支付的义务。

2、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购买者要求开发商退房困难

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但是该规定只是建设部的规定,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违反该规定与购买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因此而无效。因此,当购买者知道巨额投资回报无法兑现企图通过退房拿回购房款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3、管理公司往往是空壳公司,无力履行巨额租金支付义务

由于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为购买者分别与开发商和管理公司两个不同主体签订,开发商往往只管售楼拿钱,售楼时吹得天花乱坠,拿到钱后就不管不顾,最终房产出租状况不理想,甚至无人问津,购买者只能追究管理公司责任,而管理公司多为空壳公司,购买者最终往往追责无门,巨额回报也落空。

4、买卖商业地产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风险大

房屋的产权问题也是购买者最应该关注的问题,投资者能否取得独立的产权证,关系到所购房屋的各种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由于很多售后包租的项目在房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进行的销售,房产位置不确定,或房屋是擅自分割形成的,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5、购买者即便取回商业地产的使用权也无法发挥商业价值

在管理公司无法支付租金时,即便购买者通过各种途径取回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但是商业地产往往通过分割出售等,购买者只是购买其中一小部分,然而商业地产必须作为整体使用,才会体现出其价值。不然,购买者收回也无法有效利用。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投资向来都是风险越高收益越高,作为房地产的投资者,应该明确认识到这一点,不能人云亦云,要清楚地了解自己所投资的东西的风险。就像本文所说的售后包租,因为其具有巨大的风险,所以一般投资者最好不要购买。如果要购买,也应该考虑买卖合同对对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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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挪用。一般由于开发商资金紧张,才采用包租套现开发模式,一旦融资成功,可能并不真正用到开发的房产上,而是挪做他用。作为投资人,将要面临由此而产生的诸如开发商出现资金断链不能如期交房,甚至造成烂尾工程,甚或是卷款而去的法律风险。其
三、经营风险。众所周知,“售后包租”多出现在商业地产的开发销售中,住宅可以转手卖掉,但是经营失败后的产权商铺便会无人接盘。一旦经营出现了问题,开发商早已套现并获取了丰厚的利润,经营者也可以临时退租,最终的风险将会留给商业地产的产权人承担。其
四、市场、政策风险。当包租房过多,超出市场需求时,势必导致收益减少;政府政策变化也会带来风险,如银行利率的调整,如果利率调高会直接造成购房人按揭还款压力增大。其
五、合同风险。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不履行包租协议也是售后包租一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责任太小,使其违约成本太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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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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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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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法定机动车号牌以外的其他号牌;
  
(二)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的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称以及准乘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五)客运出租车安装出租车标志,并在驾驶室的两侧喷涂经营人名称;
  
(六)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示标志;
  
(七)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
  第七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第十条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等信息,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网络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电话查询和交通警察帮助查询等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办理交通管理业务的场所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者电子查询装置,有条件的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查询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车辆牌证时限公开承诺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缘石坡道。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置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行驶。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允许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行驶;遇有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情形时,在交通警察指挥下,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三十二条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方式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三)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行驶;
  
(四)行驶的道路设有辅路的,在辅路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三)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以上就是对问题 武汉 超速10%处罚吗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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