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变更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
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变更申请的规定
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司法所将材料上交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社区矫正机构将同变更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衔接,对方同意你到变更地社会服刑、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后,然后将现居地的司法局会将你的缓刑执行档案邮寄到变更地的司法局,然后将迁居审批情况反馈到司法所,最后司法所就会通知你在规定时限内到迁居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到、接受监管。
三、申请书规定
居住地变更申请书
司法所:
本人,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居住地: 。
年 月 日因犯 罪被 人民法院判处 ,于 年 月 日到 县(区)司法局 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因 情况,居住地变更至 ,特向司法所申请居住地变更。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指印)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刑法对犯罪分子有着严厉的处罚,也存在缓刑的情况,就是在判处刑罚之后延缓执行时间,从而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变更居住地就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申请和审批,合格之后才能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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