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面临着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所以认定信用证诈骗罪要谨慎,特别要慎重认定信用证诈骗行为。那具体来说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1、信用证诈骗行为,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2、诈骗罪中,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均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故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必须基于故意。
二、认定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伪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形状、格式、规格、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对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内容、条款等,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因不具备有效条件而被放弃使用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有撤销权人撤销的。行为人需要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证诈骗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提供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和“合作伙伴”名单等手段,骗取了高达100亿美元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 “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常见的“陷阱”有如下几项:买方要求领事签证;买方指定检查机构;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规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装船日期、起运港、验收人等,须待开证通知或须开证人同意,开证银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收贷收据或开征人签发的装运指标、证书和数据上开证人的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
信用证有其为国际贸易结算带来便捷的积极的一面,也有其因自身固有特点所带来的弊端,因而造成信用证诈骗犯罪频发,时刻威胁着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提醒大家,通过信用证结算的时候,要加强警惕,避免被诈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另一方面,如果被控该罪,也要积极寻求专业刑辩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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