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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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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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刑事法律主要是为了防止各社会主体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同的刑事条文所约束的范围也是存在着区别的,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刑诉法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根据自自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如何理解刑诉法自白任意性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1条和《高检规则》第265条均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见,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实体法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自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一方面,以其证明的直接性和全面性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品质;另一方面,作为有罪认定的证据较其他证据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度。正是基于自白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因此,自白自古以来都被中西方的刑事诉讼所重视。真实的、可靠的自白确实能使案件迅速侦破,并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实体上的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相反,如果自白是虚假的,那么它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无从谈起。然而,究竟如何保证自白的真实可靠呢?那就需要被告人作出的自白完全出于本人的意愿,即自白具有任意性。“在一般情况下,自愿供述比强迫供述要真实,合法证据比非法证据可靠。”为此,自白任意性规则保证实体公正的功能是通过确保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来实现的。

人类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对称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惟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

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因此,采用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方法获得自白虚假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是说,非任意性的自白很可能包含着虚假的因素,不可靠或不值得信任。如果把这样的自白加以采纳的话,不仅容易伤及无辜,而且妨碍了实体真实的发现,最终导致实体正义的落空。所以,确保自白的真实可靠性是自白任意性规则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申言之,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被告人的自白就必须以任意性为前提。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刑诉法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只有那些自愿承认有罪时才会适用的,就司法实践来看,该项规定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法律的发展史上看,西方国家一直都适用该项规定,而我国起步较晚,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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