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手续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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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撤销,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手续是怎样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婚姻是两个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依据,也是将两个家庭联系起来的桥梁。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婚姻是神圣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想必大家都知道,但是有的时候婚姻可能是无效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手续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手续是怎样的?

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撤销,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6、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离婚时股份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吗?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在对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首先是如果确实是婚姻无效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也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无效的婚姻,如果不采用这种方法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确属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会宣告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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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一、谁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应过分干预,也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受到限制。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想,《解释(一)》规定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但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解释(一)》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以期限能够在尊重当事人私人生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多;请求权人的范围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亲属。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从这几种情况来看,对社会风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不过出于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尊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根据《解释(一)》第10条规定:向人民就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作具体分析,分别为以下情形: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己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宣告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第
一、从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包括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一旦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

二、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实现程序正当必须遵循的一个首要原则当属“程序法定”原则。我们在具体适用程序法则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第
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上述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第二至
第五节中对其适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160条的兜底条款的内容来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实质上给法官列出两个并列的选项。笔者认为,其要义是指除前述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四类案件以外,如果在具体部门法中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从同位阶的现行婚姻法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确,但对处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第
四、虽然婚姻法解释(一)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表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事实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该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作为制度设计不应仅限“有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关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这个问题,
首先小编需要为大家解释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是不一样的,因为可撤销的婚姻也有可能转为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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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登记受胁迫的情况可以分为几点,一是指婚姻登记一方给另一方或者是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不同的方面造成损害,或者以要挟为主,让其中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符合以下几点几构成胁迫:
①须有胁迫的故意。意思就是说婚姻登记一方通过胁迫手段使另一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因为受到胁迫而同意结婚的情形。
②须有胁迫行为,婚姻登记其中一方胁迫当事人以及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用来威胁当事人同时登记结婚的行为。受胁迫的人员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本人的其他亲属。
③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其中一方因收胁迫而同意结婚登记,是因为胁迫者给受胁迫人的恐惧心理,导致对方同意登记结婚的情形。
撤销婚姻后还是未婚吗:
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合法取得的婚姻,夫妻关系才可确立。如果是因为胁迫产生的婚姻,其中一方进行撤销婚姻登记之后,属于胁迫范围的婚姻,可视作是未婚。
如果已经进行婚姻登记的新人,就要满足以上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受胁迫而进行的婚姻登记才有向有关部门进行取消,而且取消对象只能是被要挟的一方。因为撤销婚姻登记是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了满足或者是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婚姻当事人才拥有撤销申请的权利,其他第三方人员是无法对胁迫婚姻进行婚姻撤销的,而且相关单位也不会同意这样的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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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首次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那么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作出的首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既然首次离婚之时,双方已就上次婚姻的共同财产作出合法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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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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