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担任担保人需注意以下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主要适用《民法典》第681-702条(保证合同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需结合买卖合同的主债权性质(如付款义务、交货义务等)确定担保范围。
二、担保人资格要求
1.主体适格: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禁止担保主体(如国家机关、公益法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担任担保人。
2.意思表示真实:担保人需自愿提供担保,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担保合同的订立
1.形式:需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在买卖合同中增设担保条款),明确以下内容:
被担保主债权(如买受人的付款金额、履行期限);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约定“连带”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
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未约定则涵盖全部);
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约定不明的按6个月计算(避免“直至本息还清”等模糊表述)。
2.登记/交付:若采用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需办理登记(如不动产抵押)或交付质物(如动产质押)以生效。
四、风险提示
担保人需审查主合同效力(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保证需注意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限制(如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履行等情形可突破);
建议书面明确所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如需具体操作,建议委托律师起草担保合同,确保合规性与权益保护。
二、买卖合同如何申请仲裁的
申请买卖合同仲裁的核心前提是存在有效仲裁协议(需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及自愿仲裁的意思表示,不得同时约定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如支付货款、违约金等)、事实与理由(合同履行情况、对方违约事实)、证据清单。
2.证据材料:买卖合同原件、仲裁协议、履行凭证(送货单、验收单)、付款记录、违约证明(催告函、对方函件)等。
3.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二、提交申请与受理
向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材料并缴纳仲裁费。仲裁机构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答辩(一般15-30日)。
三、仲裁审理与裁决
仲裁庭组成后,通知开庭时间;当事人需按时到庭举证、质证、辩论。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生效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若仲裁协议无效(如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需转为诉讼解决。证据需真实合法,仲裁请求应具体明确,避免遗漏权益主张。
三、买卖合同如何追加第三方
买卖合同追加第三方通常有两种情况。若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追加,可签订三方或多方补充协议,明确第三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自愿、公平、合法原则。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因法定情形需追加第三方,比如第三方与合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或其行为影响合同履行,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追加。申请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追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追加第三方后,会依法确定其在合同纠纷中的地位和责任。
当我们探讨买卖合同如何做担保人时,除了明确做担保人的流程与条件,还需了解担保后的相关事宜。做了买卖合同的担保人后,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可能要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同的担保方式(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若你在做买卖合同担保人的过程中,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方式的选择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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