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况如下:
1.一般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羁押期限延长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羁押期限延长需分不同情况满足相应条件:
一般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四类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审批流程依不同情形而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三个月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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