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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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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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农村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现在很多农村都兴办了不少企业,这些乡镇企业为农村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当农村因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搬迁时,企业的土地也会被征用,这样的话,企业可以从征地部门拿到一笔补偿款。那么,农村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一、农村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征地补偿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综上所述,农村的企业土地被征用后,企业可以拿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款。农村企业征地补偿标准由各个省市自主确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土地年产值等诸多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款金额。企业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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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下面把襄樊市的补偿标准复制粘贴如下,供参考。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5〕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市区经济建设用地,加快襄樊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统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近郊居委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以及机场、港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布局,实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开发建设。
  经和省政府批准的重要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章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第九条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
一、二级地段12000元,
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三。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质勘察和输油、输气、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第十二条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第十五条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将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安置、重新择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乡(镇、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组为单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将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身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条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预留50亩左右的土地,给村集体兴办企业,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安排使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一条市区内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
  
(一)过去征地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村办企业,已经安排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年龄较大的村民统一发放生活费,原由集体统一上交“三提五统”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二)能够通过调整承包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3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的30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办法;
  
(三)集体经济组织既无力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又不能调整土地,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除发给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应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办事处)备案;
  
(四)留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
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
  
(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以征地补偿费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交税款和发放工资等。
  
第五章征地程序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条征收耕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应按10000元亩的标准,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补偿费用及缴纳有关税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以内的国有滩涂地使用权已收回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收回的种有农作物和树木的国有滩涂地,只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附件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和襄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6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经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
  附件
一: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地段划分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按区位条件增加补偿费
  地段综合补偿标准
  土地
  级别
  范围
  蔬菜基地
  水田旱地
  菜地(8-10倍)
  水田、旱地(8-10倍)
  有收益非耕地(5倍)
  菜地(8-15倍)
  水田、旱地(8-15倍)
  有收益非耕地(5倍)
  菜地
  水田、旱地
  有收益
  非耕地
  一级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桥村、施营村、乔营村、洪沟村小清河以西、高新开发区园林苗圃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25000
  60200-80000
  44200-55000
  37000
  二级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北、东门外庞公路、建锦路两旁及樊城洪沟村小清河以东、贾洼村、王寨村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18000
  53200-73000
  37200-48000
  30000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南、麒麟村、贾洲村、东门外庞公路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南至水洼村建设用地预留区、邓城大道两旁建设用地预留区、黄家村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12000
  37600-52000
  31200-42000
  24000
  四级
  隆中风景区、火电厂周围建设用地预留区、花栎木店村;柿铺办事处所属各村建设用地预留区、衡庄村和高新区黄家村、余岗村、邓城村地段以外部分、蔡庄、陆寨、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6000
  31600-46000
  25200-36000
  18000
  五级
  尹集、卧龙、欧庙、竹条、牛首、太平店镇集镇建设用地预留区。
  1200
  9600-12000
  6000
  9600-18000
  6000
  19200-30000
  120009
  附件
二: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明细表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青苗费蔬菜基地亩
一、二级地段2200鱼塘、藕塘
  
三、四级地段1600参照此标准
  水田旱地亩1200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内种有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此标准执行
  成片苗圃亩2500-3000
  树木补偿费
  果树
  挂果树80
  未挂果树20
  果树栽培密度应符合栽培技术规范
  其它
  树株直径2-95-10直径10-1920-30直径20以上40-50
  附件
三:
  附属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棚子230砖墙棚子
  猪圈210-20有水泥地坪带棚子(含围墙)
  厕所个100
  鸡笼个20
  压水井口300-400河地水井300,岗地水井400
  灶台个50-100单灶50,双灶以上100
  土围墙5元、石头围墙10元
  围墙25-20、单砖12元、挂斗15元、
  双砖20元
  贮水池化粪池330砖混砌筑水池
  蔬菜大棚28
  有架有膜4有架无膜
  道路2
  沙石路202
  沥青路402
  水泥路502
  硬化水渠330
  坟墓座土坟200砖坟500
  岗地机井20000-30000
  机井座河地机井15000-20000
  长期不用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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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行政部门,企业自己没有征地权力,如果需要用地的时候,企业只能向县(市)政府申请用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将土地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可以征收农村土地吗,具体的回答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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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征地拆迁补贴标准,农村拆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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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企业征地赔偿标准需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会根据当地的政策标准来确定,如果是涉及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项目计算的,那么就会根据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具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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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占用农村土地怎么补偿?
企业占用农村土地,需要支付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如果被占用的土地上有房屋,那么还需要对房屋的价值也进行补偿。如果对企业占用农村土地怎么补偿依旧不清楚,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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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征地补偿问题,什么是农村征地补偿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纠纷有哪些类型 一、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用土地。
农村村委会征地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委会征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征地事务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村村委会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申请城镇(村镇)建设土地征收,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合计公顷(合亩)。为保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按照乙方民主决议,经双方协商并征求权利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项目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坐落在____________村(社区),具置详见勘测定界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___________公顷,其中农用地____________公顷(含耕地_________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_______________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共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____________元: (1)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____元/亩补偿。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_元。(具体详见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 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 按照调查确认结果及补偿登记,依据区片地价测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合计补偿总费用人民币元(综合补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_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用元。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及时交付土地。 五、上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乙方应及时张榜公告,并报甲方备案,丙方监督乙方执行。 六、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本次征收土地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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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占用农村土地如何补偿
农村土地占用赔偿一般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协商,并无具体的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占了他人的土地后造成损失的,被侵占人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关于企业占用农村土地如何补偿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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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农村房屋征收如何进行补偿
[律师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二、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20)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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