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婚姻期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赔偿问题,核心要点如下:
一、法定赔偿前提
配偶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且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若不离婚,单纯主张赔偿不予支持。
二、赔偿范围
1.物质损害:如因对方同居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为调查同居事实支出的合理费用);
2.精神损害:因对方过错导致的精神痛苦,法院将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过错方经济能力等确定数额(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
三、举证与主张方式
1.举证责任:无过错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持续稳定同居”(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持续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等,需合法取得);
2.主张时间:
诉讼离婚:原告需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赔偿,可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起诉;
四、例外情形
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如互相与他人同居),则无权相互主张赔偿。
结论:无过错方需在离婚时,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由举证,请求物质+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裁量。
(注:需区分“偶尔出轨”与“持续稳定同居”,后者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
二、夫妻婚姻期间丈夫赠房房子到底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期间丈夫赠与房屋的归属需区分以下核心情形:
1.明确约定归个人
若丈夫通过书面赠与合同、公证文书等形式,明确表示房屋仅赠与妻子个人,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则该房屋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
2.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
若未明确约定仅归妻子个人,或约定模糊(如口头表示但无证据),则该房屋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3.赠与财产来源的特殊情形
若赠与房屋是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其有权单独处分,明确赠与妻子个人的,归妻子所有;
若赠与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丈夫单方赠与需经妻子同意,否则可能因无权处分导致部分赠与行为无效(《民法典》第301条)。
补充提示:未办理产权过户的赠与,除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外,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58条)。最终归属需结合赠与协议、产权登记、财产来源等具体证据综合判定。
三、夫妻婚姻期间购置的车是否为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期间购置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购车行为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通常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有证据证明购车款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仅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双方也没有关于该车为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该车可能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外,若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车只赠与夫妻一方,该车也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在探讨夫妻婚姻期内非法同居要怎样赔偿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非法同居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这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情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另外,若涉及财产方面,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否获得更多倾斜也是大家关心的。婚姻中的这些复杂状况往往让人头疼不已,若你对夫妻婚姻期内非法同居赔偿的具体流程、证据收集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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