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赔偿数额,需依据《民法典》规定及合同约定综合确定:
1.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按约定执行。但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或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调整。
2.无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3.解除与赔偿的关系: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主张,赔偿需结合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认定。
需注意:实际损失需举证证明,可得利益需具备合理性与可预见性;若因根本违约解除,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协商解除的,依解除协议约定处理。
二、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合同解除分多种情形,经济补偿标准不同。
若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若是其他合同解除,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补偿及补偿标准。
三、合同解除时预期利益要怎样赔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时预期利益(可得利益)的赔偿需结合解除原因及法定条件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一、赔偿前提:合同因违约解除
仅当合同解除系一方违约导致(如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主张预期利益赔偿(《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若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解除或非违约方自身原因解除,则通常不支持预期利益。
二、预期利益的界定与限制
预期利益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合法利益(如利润、收益等),需满足:
1.可预见性:该利益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2.合理性:利益数额需有客观依据(如合同约定、行业标准、既往交易记录等),不得虚构或过度扩张;
3.举证责任:主张方需举证证明预期利益的存在、具体金额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
三、赔偿范围的排除
若预期利益超出违约方合理预见范围(如异常高额利润)、或非违约方未采取减损措施扩大的损失(《民法典》第591条),则不予支持。
结论:违约解除时,预期利益赔偿需符合“违约因果+可预见+合理举证”三要件;非违约解除则无此权利。建议主张方保留合同、交易数据、行业报告等证据,以支撑诉求。
(注: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细化分析。)
当探讨合同解除时违约责任赔偿数额是多少这个问题,除了基本赔偿数额的确定,还有一些关联要点值得关注。比如赔偿数额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在很多合同解除的情形中,可得利益损失也是索赔的一部分。另外,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也很关键,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若你对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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