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过失犯罪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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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为人不负责任。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4、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精神正常。

构成过失犯罪条件包括哪些

相信大家都清楚我国的刑事犯罪具体分为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是比较多的,通常构成过失犯罪的处罚也比故意犯罪的处罚低一些,那大家知道构成过失犯罪条件包括哪些吗?下文中律图小编为做详细解答。

一、构成过失犯罪条件包括哪些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不负责任;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但是,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二、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

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实践中,要是认定构成过失犯罪其实不是一样容易的事情。需要注意针对一些犯罪,《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过失实施相关行为的不构成此罪,但此时有可能构成的是其他的犯罪,如放火罪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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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的构成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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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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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集团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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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构成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侵犯财产的犯罪,通称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侵犯财产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已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
2.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毕竟侵犯财产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是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才能引起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发生。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通常是各种各样具体的财物,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又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能源、票证等等。
4.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类型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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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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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3、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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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条件。
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一个由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不可能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这一点实事上同共同故意犯罪完全相同。
李教授认为:“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应该作出适当的限制,即定为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而一般的基于某种巧合,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形,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我认为这种观点事实上缩小了过失共同犯罪的范围,不利于正真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不仅不利于遏制过失共同犯罪,而且不利于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因为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或特定职务、业务所要求的,还包括法律行为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生活习惯和常理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所以我们不能将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局限于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但是对职务、业务上的过失共同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处罚原则上要加以区别不可以一概而论。
2、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且该共同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人以上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也可以是作为和的结合。在各行为人之间存在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共同过失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不仅自己没有履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也没有能够履行促使其他人履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由于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众所周知过失犯罪以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和单个过失相同也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共同的危害结果是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所在,就只有危害性的共同过失行为本身来看,它的危险性显然还是一种可能性,但就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这种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客观损害。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根据一定的标准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如此,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这是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
各行为人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只有共同过失行为引起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基础才能成立,即每个过失行为都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过失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危害结果负责,各行为人的行为不可分割。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因果联系无法查明,但是不等于说因果联系客观上不存在。
3、主观要件。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共同懈怠了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犯罪必须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态度,只有共同过失才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连结成为一个统一整体,使得各行为人主观罪过具有内在一致性,各行为人主观上不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只要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均不影响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但是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必须基本相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那样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目标的指引,但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对待共同注意义务存在共同心态,各行为人都应该自己注意并促使其他的共同行为人加以注意,从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各行为人多没有加以注意,以致产生共同不注意。各行为人都不加重视的共同心态下懈怠共同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相互补充的心理,助长了对方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表现为行为人懈怠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希望他人履行或放任他人和自己一起懈怠这种共同注意义务。 这种意思联络虽然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犯意沟通,但是这种意思联络能相互促进,强化对方不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作用。 这就使得过失共同犯罪也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基础。
4、核心要件。
行为人之间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本文所探讨的果实共同犯罪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那么何谓共同注意义务?日本学者大冢仁指出:“共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样的行为也应当顾及。”我认为林教授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定义是比较科学完整的:“各行人不仅负有防止自己的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义务,而且负有督促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负有相同注意义务的人,注意防止发生违法结果的义务。换言之,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义务。”林教授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共同注意义务予以界定。共同注意义务不仅表现在相互遵守上,而且还表现为内容的共同上。为了更好的说明共同注意义务,下面,我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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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B中甲、乙的行为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又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危险,他们之间就存在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在实施违同注意义务行为的心态也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就具有了主客观的共同性。
由此可见,共同注意义务是区分过失竞合和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和首要前提,双方或多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是不可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我认为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应当由法官根据“共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为标准确定共同注意义务。如射击伤人案中孔某和雷某的共同行为本身就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案例B中甲和乙的行为也共同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因此他们之间都存在着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这将影响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应当对共同注意义务作出明确的解释,不能将基于某种巧合的过失竞合行为也作为过失过失共同犯罪处理,否则必将扩大刑法的打击面,扩大了处罚范围,株连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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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3、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咨询下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3、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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