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有效的证据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书证需为原件,物证需原物,视听资料需真实且与案件相关,证人需能客观真实作证,当事人陈述需前后一致且有其他证据佐证,鉴定意见需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且程序合法,勘验笔录需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证据需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若证据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总之,在仲裁中,各类证据应依法收集、保存和提交,以保障仲裁的公正和准确。
二、仲裁中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是否有效
仲裁中证人证言通常是有效的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证据规则,证人应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能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
证人证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要求证人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关联性指证言与仲裁案件的待证事实相关。合法性要求取证程序合法,如证人出庭作证需符合仲裁庭的程序规定。
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仲裁庭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证明力大小。若仅有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可能较弱。
三、仲裁中证人不出庭其证言是否具法律效力
仲裁中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仍有法律效力,但证明力可能受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证言并不以证人出庭为有效要件。仲裁庭会对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不过,证人不出庭,当事人无法对其进行询问质证,仲裁庭也难以核实其真实情况。相比出庭证人的证言,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弱。若有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该证言可能被采信;若仅为孤证,则难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我们探讨仲裁哪些证据有效时,除了已了解的有效证据类型,还需关注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具体判定。比如证据与仲裁事项的关联程度如何界定,以及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会被排除。另外,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是关键,不同类型的有效证据在仲裁中起到的作用有差异。若你对仲裁证据的收集、整理,或者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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