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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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推出了民法总则,这是民法典的基本法律文件,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总则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提出保护胎儿的利益,将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等。任何一部法律都有适合范围,那么民法总则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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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典》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提出保护胎儿的利益,将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等。任何一部法律都有适合范围,那么《民法典》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的说法。

一、《民法典》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

二、《民法典》中的亮点有哪些?

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按照《民法典》确定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这就是《民法典》的法律适用范围。如果细致划分的话,适用范围有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之分。相对于之前的民法通则,《民法典》确定了绿色原则,也是新内容,契合了当前环境治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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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比如,提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
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
第一审人民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不符合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原告不撤回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原告后、宣判前申请撤回的,人民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具有恢复诉讼的条件时,人民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判决书有错写、误算、用词不当、遗漏判决原意、文字表达超出判决原意的范围、判决书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相符合的情况的,人民作出裁定加以补正。如果判决书遗漏了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应当明确具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则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不能用裁定补正。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执行的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什么是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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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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