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诉讼中,抚养权不存在追诉期的说法,而是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不过,抚养权纠纷有其特殊性。如果是就抚养权归属已经有生效判决、调解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另一方可随时起诉要求变更。若未就抚养权达成协议或判决,随时可起诉确定抚养权,也无时效限制。
二、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能提什么要求
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可提出以下专业主张:
1.核心抗辩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共同生活记录、沟通凭证、修复关系的努力等),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为不同意离婚的核心诉求,需重点围绕“感情未破裂”举证。
2.财产保全申请:若发现对方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防止财产权益受损,即使本次未判离,也能固定财产状态。
3.前置性意见陈述: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理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如主张子女随己方生活、财产按公平原则分割)。虽法院在不准离婚时通常不实质处理该类事项,但可为后续诉讼预留主张依据,避免后续举证被动。
4.过错反驳与维权:若对方主张己方存在过错(如家暴、出轨),需提交反证反驳;若对方存在过错(如实施家暴),可在诉讼中要求其停止侵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但离婚损害赔偿需以准予离婚为前提,本次暂不处理。
需注意:所有主张均需结合证据支撑,重点聚焦“感情未破裂”的核心抗辩,其他诉求需与诉讼阶段匹配。
三、离婚诉讼中房子如何重新分割
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需结合财产性质、出资及登记情况确定核心规则:
1.婚前财产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登记自身名下,属个人财产不分割;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公式:共同还贷额×房屋增值率÷2)为共同财产,产权方补偿另一方。
2.婚后财产类:婚后购得房产(含双方出资、父母出资未明确单独赠与),无论登记何方,原则上属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法院依《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如一方重婚、家暴,可少分)。
3.重新分割条件:若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房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另一方可在发现之日起3年内诉请再次分割(《民法典》第1092条),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情形:父母婚后出资明确赠与一方的,视为个人财产;登记双方共有的,按约定或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裁判。
当探讨离婚诉讼中抚养权追诉期是多长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在抚养权追诉期内,若获得抚养权一方出现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另外,即便过了所谓的“追诉期”,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比如孩子意愿强烈改变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在处理抚养权相关问题时,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如果您对于抚养权追诉期的具体适用、变更抚养权的条件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为您提供精准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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