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世界里,公司的经营充满了各种变数。有时候,一些公司在面临破产边缘时,可能会做出一些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比如说,把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出去,或者提前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这些行为看似是公司的自主决策,但实际上可能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法律上,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来维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呢?这就涉及到构成破产撤销权需要具备的要件。
一、存在可撤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例如,一家公司在破产申请前十个月,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赠送给了关联企业,这就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撤销行为。
二、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如果行为发生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外,通常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比如,某公司在三年前进行了一次低价转让设备的交易,即使现在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个交易也不在可撤销的范围内。不过,对于个别清偿行为,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判断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看这些行为是否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比如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资产,这使得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其他债权人能分配到的财产就相应变少,明显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此时,如果符合前面的条件,就可以针对该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当管理人发现存在可撤销的行为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为并追回财产。例如,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过调查发现了公司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就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确定构成破产撤销权后,后续可能还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比如,撤销相关行为后,财产的返还和分配问题该如何处理;如果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又该怎么平衡各方利益;还有可能遇到债务人或相关方对撤销行为提出异议等情况。这时候,到律图网咨询律师是个不错的选择。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拥有合法可核验的执业资质,他们严守服务边界,责任明确,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效果。能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帮债权人理清后续流程,解决各种棘手问题,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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