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自2023年开启执业生涯,目前是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其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在教育背景方面,于欣有着深厚的学术积累,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又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取得研究生学位。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新疆以及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于欣秉持着“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以专业成就客户,通过理性判断来制定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此外,于欣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相关链接为//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也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
丰富的办案经验
于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400件,这使得他在实务操作方面有着深厚的积淀。他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了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以及人身赔偿等多个方面。在众多案件中,刑事案件的代理成果尤为突出,接下来将介绍他代理的几起典型刑事案件。
诈骗罪案件成功辩护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犯罪嫌疑人何XX在2022年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于欣律师在案件中,围绕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对何XX拟决定不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于欣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
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最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X日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博湖县公安局执行。于欣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但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程序的严格把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案件轻情节不起诉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欣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案件。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当事人的悔罪表现,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使得当事人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于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功代理了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