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民商律师杨向东:擅长医疗损害与行政复议案件

最新修订 |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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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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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15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210551436 电话:17782985703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擅长各类医疗纠纷,合同事宜,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凭借多年的多次参与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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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杨向东自2022年执业至今,服务于陕西西安。主要深耕侵权、合同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等领域,承办超100件案件,其中侵权案件40余件,行政案件20件。曾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展现专业能力。

教育与服役经历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经历严格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培养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责任感和出色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其法律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律所任职情况

杨向东担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在律所里,凭借深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重要领导和指导作用。从业以来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处理大量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为客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担任法律顾问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合作中,深入了解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提供全面专业法律服务,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都细致严谨,帮助单位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他还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运营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伦理与调解工作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知识确保医院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同时,他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沟通协调能力和法律经验参与法院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监督职责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保障,促进医院稳定发展和员工合法权益保护。

案件总体情况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深厚实务积淀。深耕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尤其专精于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还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处理

典型案件背景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复议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次复议结果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2024年4月,卫健委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再次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代理策略。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在重新调查中负有核查并处理该嫌疑行为的法定义务,不得回避或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论证

律师团队系统分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固定关键事实

律师团队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有力支持,以维护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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