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东莞宅基地买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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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我国东莞宅基地买卖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基本农田和宅基地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通常情况下,宅基地是不允许随便对外进行买卖的,但是现在有很多人都想要在我国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宅基地的买卖政策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东莞宅基地买卖的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东莞宅基地买卖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使用有什么注意事项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三)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宅基地变动的法律规定

(一)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二)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三)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宅基地再进行转卖的时候,如果属于城镇居民,或者是,转让人没有经过集体组织的批准,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等这些情况下,购买的宅基地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避免大家购买宅基地以后自己对土地的使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一下各省市政府对于宅基地买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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