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她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目前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
擅长服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服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还有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领域,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刑事辩护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擅长为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辩护,也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
二手汽车欺诈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车辆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也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但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经司法鉴定,确认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销售公司承诺严重不符。经查,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重大维修,但汽车销售公司未披露该信息。委托人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主张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检测费、维修费用等实际支出共计5166元,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6000元,承担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2025.83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二是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三是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称其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为零,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还称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委托人购车款72000元,委托人返还案涉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委托人三倍购车款赔偿金216000元;承担保全费2025.83元、鉴定费20000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且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其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体现价值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本案核心是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检测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主张。庭审中,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
农业合同纠纷
2021年12月,薛XX与被告一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被告一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新疆某西XX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核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被告一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被告一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代理思路举证
丁婷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一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导致薛XX起诉,与被告一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被告一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被告一的付款行为,且要求结算,被告一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被告一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深层总结
本案是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被告一与薛XX,但薛XX具有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重身份,对备用金账户知情。被告一向被告二账户付款后,薛XX追认该行为并要求结算,使付款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企业内部账务处理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合法付款行为,法院判决保护了被告一合法权益,避免了重复支付损失。
代理发挥作用
在本案中,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锁定“付款追认效力”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法律规定阐述观点,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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