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会见监听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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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没有不被监听的权利。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只有明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没有其他辩护人在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而且其他辩护人需要会见的,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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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只有我国执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才享有的权利,普通公民不可以对他人或者单位私自进行监听。并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我国执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要行使监听的权利,也是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的,对于监听有着明确的要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会见监听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会见监听的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没有不被监听的权利。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明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没有其他辩护人在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而且其他辩护人需要会见的,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所以,其他辩护人在会见时,没有不被监听的权利,至于是否进行监听,或由司法机关派员在场,应由作出会见许可的检察院或法院根据需要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为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被监听。案件在审判过程当中,其他人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话,基本上都会被进行监听。对犯罪嫌疑人实时监听,也是为了更好的审理案件,保护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防止任何因素影响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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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都是从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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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呈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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