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中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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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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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物虽然是非法集资购买的,但只要购买渠道合法,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的,抵押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抵押合同就具备有效性。抵押人如果不能满足抵押合同约定的解押条件,银行就有权继续抵押,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将抵押物拍卖以消除附加在抵押物上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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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一些公司打着生产经营口号搞非法集资的案件频频发生,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在这类集资案件中,公司并没有把钱用到实处,而是被个人用来购买房产。如果通过贷款的话,房子会抵押到银行。那么,非法集资中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下面请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非法集资中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抵押物虽然是非法集资购买的,但只要购买渠道合法,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的,抵押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抵押合同就具备有效性。

抵押人如果不能满足抵押合同约定的解押条件,银行就有权继续抵押,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将抵押物拍卖以消除附加在抵押物上的债权债务。所以,即使抵押物是用非法集资购买的,抵押人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对抗银行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能够消除债务,银行就永远享有该抵押物的合法抵押权。

二、遇到非法集资向哪里报案?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论处。

如果发现非法集资可以打110报案,也可以直接到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即便是公司用非法集资的钱买房产,和银行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只要是合同内容有效,抵押物真实存在。那么,非法集资中的抵押权就是有法律保护的。当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可以将房产收回,拥有对房产的所有权。至于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事情,公安机关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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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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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的抵押物如何处置?
非法集资中的抵押物处置方式1、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2、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法院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3、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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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体房产证抵押土地抵押重复抵押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集体房产证抵押土地抵押重复抵押怎么处理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集体房产证抵押土地抵押重复抵押难的原因
由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业务,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在实践上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争议,具体操作也不太规范,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抵押登记制度不健全
登记具有公信力,并实现了抵押权的公示,合理地做到了对各债权人的保护。完备的登记制度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极为重要。
而我国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这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一般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的规定不相一致。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可能会再次抵押。
(二)登记机关各行其是,造成混乱
地方政府确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房管部门,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则认为房管部门无权就土地使用权部分行使登记权。在现实生活中,一块土地上往往附有建筑物,这就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各部门做法各异,多头登记,缺乏统一性;同时没有规定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有些登记部门甚至与当事人合谋欺诈第三人,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三)利用非法途径进行分离抵押
针对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一些不法分子先在一家金融单位抵押,以取得所需的贷款,随后又以复印件在另一家金融单位申请抵押;或者是先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一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假借其挂失,骗取新证,再到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甚至有的利用金融单位以收存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抵押的可乘之机,在抵押之后又采取非正当手段把土地使用权证书骗到手,再到另一家金融单位抵押贷款等等,这些非法途径,都是造成重复抵押出现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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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抵押财产怎么处理?
对于非法集资抵押财产,只要是能明确认定属于集资性质的财产,警方都客依法将非法集资的财产收缴处置,然后将其退还给相关的受害者,如果集资的财产已经被用掉一部分,那么就把剩下的财产按照比例分配每个受害人,而损失的财产则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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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抵押有效无效,抵押合同有效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0、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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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抵押物认定是怎样的?
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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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0、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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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银行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抵押物虽然是非法集资购买的,但只要购买渠道合法,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的,抵押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抵押合同就具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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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种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共有五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第五项规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设定抵押时,而依照一定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可见,仍然对抵押物即商场的两层店堂享有抵押权。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当写明的各项内容。因此、免除,无论期限长短或从何时开始计算,抵押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归于消灭,而且所约定的期限仅比主债务履行期限长一个月,灭失,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二是因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也消灭,故抵押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如抵押物混同,是一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不动产权利或动产的占有,债权可以因清偿,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之一是其担保的债权消灭。例如,债权消灭的,也对银行极为不利。这一条明确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提存,该期限的完成与债权消灭并无必然的联系。另外。但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的保护、抵消:一是抵押权因被行使而消灭,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结论呢,这既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悖。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来信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存在;,商场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可否约定抵押期限或者说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条款是否有效问题。来信提到,被征收等,抵押权才随之消灭。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研究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以及抵押权消灭的条件、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债权却仍然存在而并非消灭。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才消灭。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这项规定推论出,银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两个月时对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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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哪些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之精神,下列抵押合同无效: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土地)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同厂房同时抵押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此限;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除外。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5、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文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其行为效力如何?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情形讨论: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
一:甲取得车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此时不会出现纠纷,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二: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此时,乙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乙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务。此时,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车、房款后,乙主张汽车的抵押权,但甲拒不清偿债务,丙也无所表示,此时,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五:若甲、并约定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汽车价值10 万元, 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执行该汽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结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过对该条理解,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认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仅仅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2)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浮动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3)未登记的动产(包括浮动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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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对抵押财产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案对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是:协议折价、变卖以及拍卖。对于非法集资所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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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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