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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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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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因为现在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事故,例如一些道路坍塌之类的事故,所以我国的对于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标准是越来越高的,特别是市政关注的一些道路。那么现在由小编就以下资料来给大家简单的讲解下关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1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3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1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路基

第一节 土方

第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第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第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第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第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第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碎石基层

第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第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2条 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第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2条 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第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第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2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3条 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侧石、缘石

第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

第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2条 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第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4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类人行道

第1条 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4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条 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第五节 涵洞、倒虹管

第1条 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2条 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3条 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第4条 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第5条 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第六节 收水井、支管

第1条 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第2条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第3条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第4条 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第5条 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1条 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2条 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第3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第4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第5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6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第7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第七章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 预制侧石、缘石

第1条 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2条 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第1条 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2条 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第3条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第八章测量

第1条 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n为测站数。

第3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的解答了,可以看出来,我国对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的一些方面的标准是十分仔细的,不管是道板的大小、形状,或者是道路地下的支管的位置的安排等等,都是十分严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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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的有关内容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
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
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2.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我朋友和他的同学一起负责市政道路施工,现在工程完成了要开始验收,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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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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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版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版内容: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
1、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其中土方路基压实度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四级公路三档设定。
2、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如果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则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3、路基压实度须分层检测,路基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项面进行检查测定。
4、路肩工程可作为路面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5、服务区停车场、收费广场的土方工程压实标准可按土方路基要求进行监控。
二、排水工程。
1、 排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路基以外。
2、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
3、跌水、急流槽、水簸箕等其他排水工程可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4、路面拦水带纳入路缘石分项工程,排水基层可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5、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6、排水泵站明开挖基础可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7、钢筋混凝土构件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应力钢筋的加工和张拉分项工程。
三、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筑工程。
1、对砌体挡土墙,当平均墙高小于6m或墙身面积小于1200平方米时,每处可作为分项工程进行评定:当平均墙高达到或超过6m且墙身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时,为大型挡土墙,每处应作为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2、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桩板式、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应作为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3、丁坝、护岸可参照挡土墙的标准进行评定。
4、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均应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
《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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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道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怎样?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 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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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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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地面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板、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各类现浇整体面层的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地面各层厚度与设计厚度的允许偏差为该层厚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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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检验产品质量的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质量法自实施以来,确实在保护消费这合法权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中产品质量检验起了很大的作用。那我们不妨看看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是什么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二、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之一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除了依据产品质量法外,还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一般的质量还是严重的质量。有严重质量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对有严重质量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三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如安全防护、安全喂入不合格等),应按照严重的质量进行处罚;对于警示标志不合格,如有警示标志,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按一般的质量进行处罚,或限期改正。
三、在产品检查的后处理过程中还应体现执法的人性化,要充分考虑产品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的理解能力和企业的技术人员素质,应本着提高产品质量,让生产企业吸取教训,以教育为主。产品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不是为了处罚而进行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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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1、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2、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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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检验产品质量的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质量法自实施以来,确实在保护消费这合法权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中产品质量检验起了很大的作用。那我们不妨看看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产品质量检验的目的是什么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二、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之一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除了依据产品质量法外,还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一般的质量还是严重的质量。有严重质量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对有严重质量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三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如安全防护、安全喂入不合格等),应按照严重的质量进行处罚;对于警示标志不合格,如有警示标志,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按一般的质量进行处罚,或限期改正。
三、在产品检查的后处理过程中还应体现执法的人性化,要充分考虑产品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的理解能力和企业的技术人员素质,应本着提高产品质量,让生产企业吸取教训,以教育为主。产品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不是为了处罚而进行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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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检验不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应该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1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3、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是上述 第一、二种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是第三种不太严重的问题,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要求维修,但是不能要求退房。 在与开发商协商违约或者赔偿问题时,买房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建议在维权时,能够有专业律师的陪伴,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出现,使得维权之路能够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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