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诉讼程序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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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准备工作: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提起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赔偿款的确定。
医患纠纷诉讼程序如何进行

发生医患纠纷之后,提起诉讼是最为常见也是最权威的解决方法,但是提起诉讼流程非常的复杂,如果不按照诉讼的流程进行,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该案件,因此了解医患纠纷诉讼程序就变得非常的重要,那么大家知道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究竟该怎么走呢?下面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二、 二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3)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鉴定权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1)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2)不服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3、庭审要点

必须以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理由为切入点,以二审观点为重点,寻求突破。

三、再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生效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4)原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首先当事人要去法院递交相关的资料,法院审查立案之后进行受理,然后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而诉讼中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开庭了,开庭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准备好证据,如果是原告,就要准备起诉状,如果是被告,则要准备好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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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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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三、医疗纠纷的特征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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