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更注重饮食质量,享受品质生活,不管是红白喜事,还是大事小情,大家出去下个馆子不再是奢侈行为,那么在外出就餐时,是否存在需要签订饮食服务合同的情况,饮食服务合同签订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餐饮服务极少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也极少目的明确地向相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求,餐饮服务合同更多地是通过行为来订立。因此,从法律上确定哪些行为属于要约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服务合同同样需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在一般的餐馆、饭店,一般均备有菜单让消费者确定,该菜单不应认为是要约,而只能视为要约的邀请。如果我们将菜单视为要约,那么消费者进入餐馆.饭店按照菜单定餐时,餐馆、饭店即负有提供菜单上所载明的并为消费者所定的食物等,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商业实践却并非如此,而是相反,餐馆、饭店可能以多种形式对消费者展示其菜单,然而在特定的某消费者请求提供某类(种)食物时,该类食物可能已被比其先来的其他消费者全部消费,此时餐馆、饭店的服务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债务履行辅助人)会告知消费者,他所请求的某类(种)食物已不能提供。因此,菜单不能视为要约,消费者按照菜单要求食物或提出特别要求才是要约。
在快餐店,快餐店所标示的价目表如同菜单的性质一样,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的邀请。
消费者只是在要求某食物时才是发出要约,即:消费者作出要求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在自助式餐饮场所,消费者在选取了食物去交款才构成要约,也就是说,选取食物并去收款台交款这一连串的行为结合起来才形成要约。
现在许多的餐馆、饭店均接受消费者的预订座位,这种预订座位是否构成要约呢?如果消费者预订座位之后没有前往就餐,接受预订的餐馆,饭店无疑会产生一定的利益损失,尽管餐馆、饭店对已预订座位但没有前往就餐的消费者并不采取诉讼手段,但是消费者预订座位这一行为毕竟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尤其该预订行为已被接受的情形下。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是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为订立餐饮服务合同而达成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将在一定的时间、在一定的地点提供和接受餐饮服务。因此,预订座位不是餐饮服务合同的要约,而只是餐饮服务合同的预约合同的要约。
简单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亦成立。在餐饮服务中,承诺也依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在一般的餐馆、饭店,服务人员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代表或债务履行辅助人,接受消费者的点菜要求时,餐饮服务合同即为成立。接受点菜这一表示或行为就是承诺。
在快餐店,当接受消费者的要求为其提供所要求的食物时,餐饮服务合同即为成立。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交食物这一表示或行为即为要约。
在自助式餐饮场所,当收取消费者所交的款项时,餐饮服务合同即成立。收取款项这一行为即为承诺。
综上所述,关于饮食服务合同签订流程的问题,虽然饮食服务合同也与其他合同一样存在要约和承诺的流程,但其表现形式基本通过行为方式实现,很少有书面合同,在一般餐饮场所,消费者点菜就是要约,服务员接受就是承诺,在快餐店同样如此,而自助餐厅则是消费者选好实物付款为要约,餐厅收款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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