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涉及的都是一些数据,软件,程序等内容,所以对专业的要求非常高,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总是会有一些问题如一些投资企业对软件不了解,对程序员也了解的不多,所以往往会引起一些纠纷。那么发生了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应该去哪里起诉呢?
一、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去哪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发生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若当事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话,则此时一般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技术开发合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技术开发,涉及的一些软件编程等专业性极强的内容,所以客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对这些东西不了解,导致约定交易金额等方面便会产生一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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