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12、一贯表现。
13、自动投案。
14、被害人宽恕。
二、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酌定从重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无一选漏,恐怕不现实。
三、缓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办?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实践中法定从轻处罚与酌定从轻处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此时酌定从轻处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在具有这些情节的时候,并不是一定要对罪犯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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