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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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

其实现在在各级政府的大力监督之下,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而且征地补偿款其实属于国家财政拨出的一部分款项,而本身各地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就是属于公开透明的,所以,征地补偿款在发放的时候,都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不过大家如果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进行解决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

一、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2011[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二、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如果在生活当中,大家对于拆迁方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存在一定争议的话,那么可以和拆迁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话,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处理。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会公平公正的还给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一个合理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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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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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请求。近年来,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由于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2020年国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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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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