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显得日趋复杂化,也衍生出一些新型的社会关系,货运代理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由于此类合同纠纷一般涉及的赔偿金额较大,故而在发生此类纠纷时,一般会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在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该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一、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二、说明:
“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三、货运代理从事多式联运的好处有哪些?
(一) 国际货运代理业新的增长点
多式联运越来越显示出其较强的生命力,并已得到世界上广大货主的认可和青睐,凭借其所具有的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势必将在世界各地和我国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发展,所以说这是国际货运代理业中很有发展前途的新的增长点,从这一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必将得到较快的发展。
(二) 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国际货运代理参与多式联运业务,可以扩大经营范围,有效而灵活地使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的作用和选择最佳路线,改善货物流通环节,组织合理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竞争能力,从而可以揽取更多的生意。
(三) 开展附加服务,增加经济效益
国际货运代理在参与多式联运过程中,不但可以在货物运输中获益,还可以在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服务项目中获取附加价值,例如把原来少量的货物集中起来,大批量地与实际承运人交涉,从而获得优惠运价,使货主与国际货运代理均受益。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了解基本的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的技能,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防止自己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货运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依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其标的是行为,故而此类合同的纠纷要点一般都是委托人实施了不当行为,损害了被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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