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物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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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遗忘物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有丢过东西的经历,有时是个小东西,所以不找回来也无所谓,但是有些贵重的物品,人们就会很后悔自己没有注意,遗失了。我国法律对于物品遗失这一现象有两种说法,一是遗失物,二是遗忘物,二者是不一样的。那么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一、遗忘物的定义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二、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

首先,遗失物属于民法学的范畴,遗忘物属于刑法学的范畴。其次,

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其脱离控制的时间较短,并经当事人回忆能迅速想起其所在之处。

2、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通常发生在公共场合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权。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并暂时合法的保管该财物。

3、 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4、须是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总结: 

(1)遗忘物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遗而遗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

(2)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3)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楼主觉得不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遗失物和遗忘物虽然都是丢失了东西,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遗失物是民法的范畴而遗忘物则归到刑法的范畴里。并且遗失物是行为人无意识的行为,没有第二重控制权,而遗失物则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回想,重新找到遗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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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7条、109条至第113条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等内容作了规定,也没有涉及到遗忘物。这里都明确采用了“遗失物”一词。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中未对遗忘物进行法律规制,而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中是以拾得遗忘物为规范对象的,而非以拾得遗失物为调整对象。由于民法与刑法分别采用两个不同的术语,因而民法学界有人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应当加以区分,这种区分主要表现在: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 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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