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丈夫死了谁是第一继承人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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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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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可能还因为一些意外导致丈夫去世,这种情况下处理要尽快处理后事外,就是对丈夫遗产继承的问题。此时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就需要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那一般丈夫死了谁是第一继承人呢?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丈夫死了谁是第一继承人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如果不存在,则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什么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在继承纠纷中,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遗产的分割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在法定继承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来分配,同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以下情况可以多分的遗产:

1、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这是在法定继承中才有的,如果是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遗产的话,则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至于丈夫死了谁是第一继承人,法律中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丈夫的父母、妻子以及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此时一般是均等的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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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谁是第一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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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有结婚证丈夫有一女儿,丈夫 去世了财产应该谁继承
[律师回复]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女方可以继承男方的遗产。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在一起的,但没有领结婚证,男女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女方不能继承男方的遗产。
2、《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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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死了财产赔偿金继承顺序是谁多谁少
[律师回复] 财产赔偿金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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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如果丈夫死了财产赔偿金继承顺序是谁多谁少
[律师回复] 财产赔偿金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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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补偿,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其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损失参加分配。仅可以参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扣除办理工伤死亡职工丧事丧葬补助金补足部分之后,下余部分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当事人的情况,老爸、妻子和子女,原则上4人平等分配,其中,子女和妻子可以适当多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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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丈夫去世了妻子和儿子都有精神病该有谁去继承财产
[律师回复]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被继承人(丈夫)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之下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分割,丈夫的父母(如果尚在世),丈夫的配偶(合法配偶),丈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于丈夫的妻子与儿子都为精神疾病患者的问题,不影响其对于遗产的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的子女
4)、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5)、其它近亲属与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18条、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综上所述,即便丈夫的妻子与儿子都为精神疾病患者,且对方没有其它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也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作为监护人只能替妻子与儿子监护财产,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分割的丈夫的遗产仍然属于此二人所有,当然前提是丈夫除了她们之外没有其它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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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丈夫死了谁是第一继承人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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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丈夫去世财产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丈夫去世财产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根据常规的语言习惯,可以推定问题描述的不够准确,按照“离婚后,前夫去世,遗产归谁”予以解答。鉴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前夫去世,前妻不具备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权利。无权参与前夫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前夫去世之后,若,其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由其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继承。若,其前夫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其去世后,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前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前夫的父母(若,尚在世)、前夫的合法配偶(若,前夫再婚)、前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
1、关于房产归属的问题,你的两个孩子与前夫的母亲都有继承权,这个问题可以交涉,你方给予其母亲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房产落于孩子名下,或者对方给你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房产落于对方名下,交涉未果,可以诉讼解决。
2、前夫遗产的分配原则,是平均分割,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对前夫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
6、18条的司法原则,前夫去世之后,你有权亦应当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前夫遗产的继承权属于两个孩子,不属于你,但鉴于孩子未成年,你只能有权代替孩子监护孩子的所取得的财产,若,你毁坏孩子财产或侵害孩子的合法利益,你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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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婚前财产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丈夫婚前财产是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前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1、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二、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三、婚前财产具体包括哪些?
1、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的个人的工资、奖金、合法经营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2、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债权等财产权利;
3、婚前财产所得利息也是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的财产,就算在结婚后换了另一种形式存在,也不影响其婚前财产的认定;
5、注意,婚前各自为结婚而购买的财产也归其个人所有。
第一法定继承人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一法定继承人是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法定继承人是谁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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