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申请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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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 2、提交申请书 3、举证期限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申请复议

司法鉴定的结果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只要鉴定的机构是经国家认证的权威的鉴定机构,结果都是有保障的。但是什么事情都不会是绝对的,真的不服鉴定结果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下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申请复议?

一、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申请复议?

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

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2、提交申请书

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二、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情形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相关法规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申请司法鉴定行政复议的流程主要是准备重新鉴定的申请书、提交申请书、举证。不过,申请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一般都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的,这当中涉及到的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比较多的,大家可以大概了解一下,如果真的遇到了还是要依靠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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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重新做鉴定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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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行政赔偿不同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自行提出赔偿请求,否则法院不予审理,而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复议时是否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只要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存在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同时决定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减少了很多环节,因为行政赔偿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机关存在侵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必然联系。在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根据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径行做出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的决定,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由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就必须得赔,没有回旋余地,否则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把行政争议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最简单的程序中予以解决,真正发挥了行政复议这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作用。我区每年办理1000多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占30%左右,很多都涉及行政赔偿问题,如我们在办理一个体户不服工商局责令停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查明工商局以申请人打架斗殴、扰乱市场秩序为由责令停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决定由工商局对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工商局赔偿了1300余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很满意。
在几年的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虽然复议法第29条针对行政赔偿做出了严格规足,但过于原则,由于没有相关解释,在实践中仍存在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操作起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由被甲请人进行赔偿,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算出应当赔偿的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赔尝.还是仅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缀上一可应当予以赔偿,而不明确赔尝数额呢?据了解,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不明确赔偿数额,而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复议法规定不明确,复议机关不好操作,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赔偿比较复杂,复议机关怕承担责任,怕当被告,不愿意下功夫去做。但这就面临着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就赔偿数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赔偿,申请人最终还得去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才能真正获得行政赔偿,程序反而更加繁琐,行政复议失去了应当起到的作用,与其这样,相对人还不如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复议前置的除外),又何必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走复议程序呢?如我们在办理一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呼和浩特市政府拆除房屋一案中,确认市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市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差距甚远,房地产公司又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00万元,使这起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因此,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时候,对予以行政赔偿的应当明确赔偿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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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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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管辖。具体规定有:
①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上一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省级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还可以是省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计划单列市由省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为行政复议机关。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④对扣缴义务人或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或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⑤对国、地税(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
1.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提出的申请中明确指明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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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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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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