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概述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自2012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法学与文学双学士学位,还获得了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她获评滨城区优秀律师,担任滨州市律师协会代表、理事,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刑事务委员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受聘为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以来,她带领团队办理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业务覆盖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全品类刑事领域。
处理骗取出口退税案
在陈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涉案金额700多万且排名第二。律师在其被拘留后第一时间会见,并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但取保申请未被批准。在公安提请批捕后,律师申请不予批捕,第37天成功取保。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律师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最终检方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辩护电信网络诈骗案
赵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赵某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办理妨害信用卡案
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这是“断卡”活动中山东省公安厅督办案件。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最终一审判决朱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朱某上诉后,辩护人继续代理二审,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应对侵犯商标案
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罗某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公诉人以侵犯注册商标罪起诉并建议有期徒刑五年,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解决非法吸存案
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康某在前罪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期间,又因涉嫌同罪名不同案件事实的犯罪被发现。辩护人提出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合并执行缓刑。
辩护掩饰隐瞒案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梁某被公诉机关起诉并被出具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意见。辩护人依法申请补充调取梁某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最终审判庭采纳意见,一审判处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代理开设赌场案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审判机关判处缓刑,为被告人争取到理想结果。另外,王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放弃定性辩护,将工作重心放在量刑情节的梳理与论证上。法院查明王X为从犯,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王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辩护受贿案件
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过依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判处。
处理虚开增值税案
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人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贩卖毒品案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辩护人从证据出发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精准辩护诈骗案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某某委托律师。因黄某某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律师阅卷后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并向检察院出具认为此案涉嫌帮信而非诈骗,应做不起诉处理的意见。经反复沟通,检察院接受意见,案件退回公安补充证据,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黄某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还有一起诈骗罪案,涉案金额65万元,2024年9月30日办理取保,2025年9月30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代理其他典型案
在被告人刘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认定其为从犯。辩护人确定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精确指控金额,厘清违法所得范围,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定性辩护。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刘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在詹X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中,辩护律师精准把控定性争议,深挖量刑从轻情节,有效平衡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法院最终对各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同时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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