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专长
田百川律师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获得本科学历,还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学士学位。自2021年起,他开始在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42961,服务地区为云南丽江,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广源商厦3楼。他是丽江市古城区第五届政协委员,擅长婚姻家事、遗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从业以来,田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技巧。在民事案件中,他善于梳理复杂的法律关系,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高效的诉讼与调解方案;在刑事案件中,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田百川律师曾担任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打架。沈XX陆续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沈XX则邀约杨XX、何某某、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双方人员聚集后,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现场。因看到沈XX邀约的人员携带刀具,杨XX、马XX等人害怕离开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田律师精准厘清案件定性,明确辩护方向。他多次会见被告人罗XX,了解到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庭审中,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被告人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此案件体现了田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未成年人犯罪从轻辩护,获判缓刑
田百川律师还受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挖掘辩护亮点。他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X,了解到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处于抑郁治疗期的关键情节。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精准提炼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未成年人犯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在庭审中,田律师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人具备的各项从轻情节,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此案件中,田律师兼顾法律惩戒与权益保护,助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体现了其在未成年人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田百川律师在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中,始终立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原则,全面履行辩护职责,精准发力、重点突破,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辩护工作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也彰显了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践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法治担当。无论是在厘清案件定性、论证从轻情节,还是在注重教育感化、助力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等方面,田律师都展现出了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同行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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