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目前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刘振宇律师投身法律工作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展现出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专业与案件处理
刘振宇律师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他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擅长的领域广泛,涵盖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这种多元化的专业能力,使得他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与职位担当
刘振宇律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尽心尽力。他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这些职位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认可度,还意味着他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
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X聚众斗殴二审案件中,刘振宇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参与其中。原审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并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并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事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协商。凌晨,双方人员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演变为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在二审中,上诉人李X上诉称其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刘振宇律师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对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卷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且其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其他情节,法院认可李X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但一审法院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撤销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并对上诉人李X重新量刑,作出了新的判决。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展现了他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精准辩护的能力,为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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