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侵犯财产的犯罪来说,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才行,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那此时自然不能对行为人认定为犯罪。就侵占罪来讲也是同样的道理,那一般侵占罪是多少钱以上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占罪是多少钱以上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
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
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被侵占对象价值如何确定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行为对象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需要注意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是不一样的,尤其体现在犯罪主体上面,其中侵占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更多关于侵占罪的知识,你可以上律图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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