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当事人的律师为了搜集有关本案的证据,会向公安机关查询并复印案件笔录,常常会得到其批准,在少数情况下会有一些争议,那么很多人对此会有疑问,律师调取公安机关案件的做法合法吗?下面听听小编怎么说:
律师调取公安机关案件的做法合法吗?
我国明确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案件中,为了帮助嫌疑人找证明资料取得法律帮助,律师调取公安机关案件的做法是合法的,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可以阻止辩护律师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合理的取证措施。如果律师在取证过程中遭拒,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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