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内容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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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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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1、填报初审。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2、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3、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渠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内容是怎么样的?

国家在处理很多事物时,应该对有些信息进行保密,比如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或者试是一些个人隐私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做好政府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所以出台了相关的审查办法。那么渠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九条 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行政在处理一些事物时,可能会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各机关应该加强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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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机关内部讨论与研究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对策;
4、正在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
5、已解除国家秘密但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
6、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资料;
7、检察机关尚未公开的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包括乙方派往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可能接触或知悉甲方检察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不提供虚假公司或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3、不记录、存储、复制甲方的检察秘密;
4、不擅自处理、销毁甲方送修涉密设备或载体中存储的检察秘密;
5、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或知悉的甲方检察秘密。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在乙方接触或知悉的甲方检察秘密向社会公开披露之前,乙方均有义务予以保密。 乙方是否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该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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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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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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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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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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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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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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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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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都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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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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