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2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50人
专家导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办案程序是公安机关侦破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审判,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案件当事人是可以自己直接至法院起诉的,那么,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综上所述,关于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诽谤、婚姻暴力、侵占等有告诉行为才能办理的案件,一类是公诉机关没有发起过公诉受害人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第三类是受害人曾对犯罪人进行过控告但公诉和公安机关没有追究的案件。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7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4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4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2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3****6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6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3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7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2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6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5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0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泰州188****960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5****681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8****607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一个亲戚最近一些问题上诉了某人,我想问一下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啥啊?
[律师回复]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执行程序具体的内容包括:执行程序是特定组织和人员根据其内容和要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顺序、方法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成后就需要最终结案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同事,她的哥哥交通肇事,撞了人挺严重的,现在同事在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我想帮她问一下,是啥。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具体是什么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诉讼流程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流程  
1、  
(1)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
④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
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我国法律规定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2)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状的主要内容有:
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状还要写明接受状的人民名称和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可要求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收到原告的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
④手续是否完备,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应在接到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内容是什么?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3、其他。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