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打官司之去自诉应注意些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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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起诉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即符合该罪的4个构成要件的要求。3、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4、由于自诉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因此,起诉时不需向人民法院交诉讼费。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去自诉应注意些什么

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起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案件必须属于自诉范围;

二是属于该法院管辖

三是由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诉的;

四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

当然,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因为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因为这些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作为自诉案件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注意以下要点:

(1)起诉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即符合该罪的4个构成要件的要求;

(3)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

(4)由于自诉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因此,起诉时不需向人民法院交诉讼费


总之,应对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事务的处理也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诉讼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图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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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重视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中叫作“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1、便于司法机关集中警力处理好当前的案件。2、有些案件经过了很长时间,证据也不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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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教您怎样打赢离婚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教您怎样打赢离婚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
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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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怎么打赢离婚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您怎么打赢离婚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
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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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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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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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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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教您应该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
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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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并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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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官打学生,教官是不是不能随意辱骂学生?
[律师回复] 您好!看来是学生在校军训时,发生了一些事情。根据2012年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教官的军训行为导致受训学生身体受到明显伤害甚至伤残,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官是为了纠正军姿、步伐等,而轻微地、偶尔地、在合理的限度内,对不特定的那些姿势不标准的学生的身体或四肢进行外力打击,没有伤害后果,哪怕是皮肤出现小面积的红肿,并无大碍的,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没有法律责任。要知道:教官们,他们在平时的训练中是非常严格的,是要流血和掉肉的!你们所受的疼痛和他们相比,真是微不足道。军训的意义在于:要让你们这些平时懒散、没有纪律、没有自信的人快速成长,成为能够经历风雨的人,具有钢铁般的意志!另外,教官“辱骂”、“用粗言粗语教育”,同样可以理解;如果用语极其恶劣,令常人都无法忍受,则有可能侵权。磨炼吧!人生之路还很漫长。祝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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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要交多少诉讼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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