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如何继承 城镇户口能继承农村房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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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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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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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的房产自然都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面的,往往是在分配的宅基地上面修建的,然而此时宅基地仍旧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践中会对农村中的房产进行继承,但却不可以继承土地。不过话说回来,一般农村房产如何继承呢?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农村房产如何继承

(一)农村房产继承的限制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产。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产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而对支撑此房产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二)农村房产继承的方法

继承首先要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公证费全国统一标准:配偶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1%;子女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2%。到土地部门部门不需缴纳其他税,只需缴纳工本费几十元左右。

(三)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凭证(土地证);

3、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携带本人户口到公证处;

4、二代身份证(没有二代身份证到派出所开带相片的户籍证明);

5、被继承人父母生存状况证明(如果父母健在,本人来公证处;如果父母中有已去世的,应向派出所申请出具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均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丧偶后至其去世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7、被继承人家庭成员状况历史记录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8、无亲属关系的证人一名。

二、城镇户口能继承农村房产吗

我国的《民法典》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产。所谓房产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要被继承人的房产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公民的房产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产。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产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而对支撑此房产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由于农村中的房产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买卖、继承上面规定的不是很清楚,如果在处理的时候不小心谨慎的话,那么就是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失的。此时,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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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上,城镇户口的人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如果说没有特殊情况,只能继续房屋本身,而不能继承房屋所在宅基地。
农村居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故城镇户口的人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土地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不能继承。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且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要是因为宅基地产生纠纷了,那么需要下面的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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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子女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不属于农民个人的财产,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民个人的财产是可以被子女们继承的,并且不管子女是农村还是城市户口,都是可以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个人的财产,可以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城镇户口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不属于农民个人的财产,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民个人的财产是可以被子女们继承的,并且不管子女是农村还是城市户口,都是可以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个人的财产,可以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镇户口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不管是不是城镇户口宅基地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权,事实上,宅基地甚至都不允许擅自转让、出租,在当事人去世之后,宅基地也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不过,宅基地上有自建房的话,自建房是个人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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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能继承农村父母的土地使用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承包的土地,父母亲已去世,子女无当地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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